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处理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9778818威尼斯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审议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建立教师师德失范处理档案。
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预防排查师德失范风险,妥善处理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章 调查、认定程序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发现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材料,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认为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交至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提请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确定具体调查部门。
第八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分类初步核查认定原则。涉及党风廉政的,由纪委负责;涉及学术道德规范的,由科研处负责;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负责;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师生关系的,由教师工作部联合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其余事项由教师工作部负责。
第九条初步核查认定终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建议,交至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提请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将初步审查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各方的陈述、申辩,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访谈等方式进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调查中,与当事各方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超过三分之二的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视情况,邀请调查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集体决策,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调查认定结论。
第三章 处理意见及程序
第十四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据,或隐瞒实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举报人、调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师德失范行为的;
4、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受处分的期限:警告有效期为6个月;记过有效期为12个月;降级、取消资格或者撤职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经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于30日之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包括: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处理决定、重新做出决定、变更处理决定。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可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
(一)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二)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经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定予以延期。
(三)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四)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五)对做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材料、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等均由教师工作部备案。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提供给人事处,存在教职工个人档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部)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各院(部)、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师德是学校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导师遴选、推优评奖、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等重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与学校存在聘任关系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9778818威尼斯委员会
2020年12月